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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央预算内资金目录
此类资金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免费给的,一般不用偿还,通常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一、铁路专项
二、水运专项
三、水利专项
四、气象基础设施专项
五、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
六、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专项
七、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专项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专项
九、农业专项
十、乡村振兴专项
十一、以工代赈示范专项
十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专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向)
十三、节能降碳专项
十四、污染治理专项
十五、生态保护修复专项
十六、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
十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
十八、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
十九、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二十、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
二十一、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
二十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
二十三、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
一、铁路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
2.支持范围
(1)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2)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
(3)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支持比例
(1)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30%安排。
(2)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15%。
(3)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4)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二、水运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
2.支持范围
原则上为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1)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
(2)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
(3)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4)内河高等级航道配套设施项目,包括长江干线范围内航道维护疏浚船舶基地、航标维护基地、航道维护码头建设等项目。
(5)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建设等项目。
(6)长江船舶受电设施项目。包括各类使用岸电的长江船舶受电系统项目。
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水利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2.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2)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3)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
3.支持比例
(1)重点支持领域。按照项目投资的7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
(2)防洪排涝工程。按照项目投资的6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3)水生态治理工程。按照项目投资的5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四、气象基础设施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
2.支持范围
(1)气象卫星工程。
(2)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
(3)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
(4)气象雷达项目。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
(5)信息化工程。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网络建设等。
(6)观测站网工程。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
(7)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主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等。
(8)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
五、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2.支持范围
(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3)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2025年重点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单体库容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冷藏库、冷冻库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存量冷库智能化改造以及相关分拣、流通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
3.支持比例
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
六、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
2.支持范围
(1)灾后恢复重建方向。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2)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
其中: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主要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战训基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交通运输部直属或派出的海事、救捞、长江航务、珠江航务等单位实施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通信指挥系统、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溢油清除和抢险打捞装备、技能训练和技术鉴定系统等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发改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制的相关规划,包括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交通运输支持系统五年建设规划或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等。
七、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专项
1.政策依据
《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
(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3.主要申报条件
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2.支持范围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的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照明、围墙、消防、安防、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助餐、日间照料、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3.主要申报条件
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4.支持比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九、农业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
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
2.支持范围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在《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我省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以及平原地区、大中型灌区等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亩,项目单位要编制初步设计。
(2)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优先从我省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以及《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确定的我省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中选择,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大豆单产提升工程规模原则上在3万亩以上,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规模一般为5万亩或10万亩,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 年已实施过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的地块不再重复支持。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全省可储备申报1个农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建设蔬菜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 年)》,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重点改建4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更新改造,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项目。拟建项目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全省储备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设立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的市可对照条件组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项目。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地区、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区建设,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
——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打捆储备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储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储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的编制实施方案。
——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储备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支持比例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新建和改造提升亩均2400元、2200元投资标准予以补助。
(2)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按照大豆单产提升亩均400元、玉米单产提升亩均300元投资标准予以补助。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2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
(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 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4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单个项目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企业自有投资不少于300万元。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80%,监测点项目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300 万元以内,每个监测点中央投资改建25万元、新建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级信息处理平台30万元。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投资。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
十、乡村振兴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
2.支持范围
(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服务聚集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设施。
3.申报要求
(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要选择村庄类别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支持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庄,村庄规划编制需完成审批,村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以上。各市储备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下辖县(市、区)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储备申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市储备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下辖县(市、区)较多的市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
4.支持比例
(1)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
十一、以工代赈示范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5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5年以工代赈投资建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2.支持范围
(1)现阶段,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含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两种类型。主要涉及省乡村振兴持续攻坚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产粮大县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其中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支持范围可拓展至全省。
(2)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为重点工程配套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项目,要围绕2023年以来适用以工代赈的国家和省、市两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且建设进度为已批复即将开工或已开工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向范围,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谋划为单独的以工代赈项目。
3.支持比例
单个项目申请中央投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800万元,其中发放的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的比例应在30%以上并尽量提高。
十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专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2.支持范围
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3.支持比例
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等费用)的45%予以支持。
十三、节能降碳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2.支持范围
(1)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
(2)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
(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3.支持比例
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十四、污染治理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2.支持范围
(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等项目。
(5)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3.支持比例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十五、生态保护修复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
2.支持范围
(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
(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
(6)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3.申报要求
(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已纳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项目实施范围聚焦长江流域,申报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已实施过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县,以及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且不得同时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国家安排我省名额已用完,其他省份出现申报空缺名额后,视情况递补。项目实施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单位要编制实施方案。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范围,且不得同时申报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列入《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6)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支持比例
(1)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2)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
(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分两年安排。
(4)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比例7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5)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支持比例为7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项目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6)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为8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十六、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2.支持范围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自“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未再单独支持独立的新开工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如有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可包含在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他类型项目中合并申报。为实现系统治理,建设内容一般至少包含河道(湖库)截污工程、河道(湖库)沿岸人工湿地建设工程、污染底泥清除工程、生态护坡工程等项以上具体内容。其中,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主要是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底泥(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进行清理(申报资料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工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河流和湖库水环境质量,不是改善河道和湖库的行洪、通航条件。
3.支持比例
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60%予以支持。
十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
(1)基础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3)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3.支持比例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
(1)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3)“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 2 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十八、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24〕1228号)。
2.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内部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用新建、改扩建的方式,支持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利用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并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充分论证培训供需形势和建设必要性基础上,可支持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提质扩容。
3.支持比例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
(1)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
(2)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
(3)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
十九、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
(1)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
(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3)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支持分娩量较大、人口较多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建设等。
(4)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
(5)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
3.支持比例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其中,“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
二十、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3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
(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
(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包括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
(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包括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3.支持比例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支持限额如下:
(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的支持上限为2亿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
(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项目的支持上限为5000万元。
(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亿元。
二十一、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
(1)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2)退役军人服务设施: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优抚医院、光荣院。
(3)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盲人按摩医院。
(4)全民健身: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3.支持比例
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60%的比例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各地自行解决。
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建项目,支持额度在上述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减半。
二十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2.支持范围
(1)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支持示范性普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
(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支持各地加快形成“1+N”托育服务体系;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培育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5)产粮大县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
3.支持比例
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60%的比例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按照对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二十三、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2.支持范围
(1)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3)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
3.主要申报条件
2025年重点支持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地方企业在关键节点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
(1)粮食仓储项目。要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且有相关证明。优先支持仓容缺口较大地区的项目建设。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1万吨。
(2)港口、口岸接卸中转能力提升项目。长江沿线(中下游)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100万吨以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20万吨以上;口岸项目可实现的粮食年运量在30万吨以上。
(3)铁路散粮运输项目。项目应位于中转量集中的铁路枢纽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应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可实现的粮食年运量在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
(4)粮库升级改造项目。涉粮地方企业1998年—2018年建成的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完好仓容规模在1万吨及以上库点的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位于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城市、关键节点的项目。对已纳入整合集并、退城进郊、拆旧建新淘汰等计划库点的现址新建项目不予支持。其中,对2.5万吨及以上规模的库点实施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与绿色仓储能力提升;对1—2.5万吨规模的库点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改造的仓型以承担储备功能的平房仓、浅圆仓为主,适当对粮食收纳仓房实施基础设施改造。
4.支持比例
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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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金管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通过 2025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8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等有息资金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按项目安排,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支持方向和结构等。
第五条??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保障和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七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除对未足额安排的项目安排剩余资金、用于应急除险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除涉密项目外,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补助标准清晰,或者按照打捆、切块方式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领域,资金申请报告可以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对于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对符合条件的守信项目单位提供便利和支持: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主要建设条件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政务失信记录;
(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合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等有息资金总额、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的具体项目信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严格规范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推动项目尽快投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如实报送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附具必要的佐证材料: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四)存在的问题。
暂不具备条件的涉密项目,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或其他适当方式填报,并通过涉密介质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规范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以及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可以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支持领域、政策和项目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政策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项目信息共享,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在线监测、动态监管,并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监督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要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资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市(地)、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投资计划转发、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监管机构已指出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收回已拨付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依法依规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者不如实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直接投资项目还是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程序、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项目。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涉密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以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应严格落实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同时废止。